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责任纠纷一案诉至贵州省某人民法院,法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委托我单位对涉案广场的LED亮化工程、喷泉建设工程的主要核心设备是否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进行鉴定,我单位受理了此鉴定。
沪华碧[2020]质鉴字第**号
1、委托人:贵州省某人民法院
2、委托鉴定事项:对涉案广场建设工程设备进行质量鉴定
3、受理日期:2020年09月
4、鉴定材料:
(1)《司法鉴定委托书》一份
(2)《样品清单》、《笔录单》、《现场调查物证原始记录单》一份
5、鉴定地点:
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贵州省
6、 鉴定过程(略)
7、 综合分析及检验结果(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