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内旅行社申报成都市审批管理条件;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四川成都市办理程序;
《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内旅行社的发展要符合当地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按照“合理布局、扶强做大”的要求,优先发展各重点旅游县(市、区)和尚无国内旅行社的县(市、区)开办的旅行社;优先扶持符合做大做强的旅行社,特别是境外和省外进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在川开办的控股旅行社;优先发展非国有经济组织开办的旅行社。
设立成都市国内旅行社需要符合以下条件:
1.有不少于50平方米的固定营业场所
2.有传真机,直线电话,电脑等办公设备
3.持有省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总经理1名和部门经理至少2名,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至少1名。
4.国内旅行社的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并按规定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20万元质量保护金。
5.具备三名及以上持有导游资格证的导游;
申请设立成都市国内旅行社,应当向省旅游局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县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初审意见,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申报文件;
(二)拟设立旅行社的企业预留名称登记证明(同一行政区域内,拟申报的旅行社名称不应与已开办旅行社的名称相同或相近);
(三)设立旅行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旅行社的章程;
(五)旅行社总经理、部门经理、专职财会人员的履历表和本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资 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六)经营场所和经营设备情况证明。
(七)导游与公司签订的固定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成都市旅行社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收到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后,根据下列原则进行 审查;
(1)符合旅游业发展规划,符合旅游市场需要,符合所在设区市旅行社发展目标;
(2)具备本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需提交的文件资料齐全。
(3)设立旅行社的审批程序:申报设立国内旅行社必须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经所在地县级旅游管理部门初审同意后,向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旅行社发展规划,审核同意后,报省旅游局审批。
(4)设区市旅游局应当自收到拟设立旅行社的申请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核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或县级旅游管理部门。
(5) 省旅游局原则上在正式受理设区市旅游局申报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批复或通知有关设区市旅游局。
(6)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 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改变后的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按申报设立旅行社的程序办理变更登记,由省旅游局进行批复并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7)旅行社单纯改变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应在办理完工商变更登记之日起30 工作日内,填制《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见附件),并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及相关证明材料,由设区市旅游局审核,报省旅游局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8) 旅行社改制(涉及到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出资者、出资总额、注册资金等)之前,应填制《旅行社变更事项备案登记表》,并提供改制相关材料(主管部门文件、改制方案,改制后旅行社章程、人员资质证明等)。按照设立旅行社审批程序报省旅游局备案;改制完成后,应在30个工作日内,提供改变后的工商营业执照、资产情况证明等材料,由设区市旅游局审核报省旅游局审批,换发旅行社经营许可证
(9)持有《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能继续在旅行社任职的,旅行社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人员接任,并在30日个工作日内到设区市旅游局办理有关变更手续。旅行社停业、歇业的,由设区市旅游局代收回其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
2023年核发登记四川成都市旅游许可证,申请旅行社许可证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青羊区,武侯区,高新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大邑县,蒲江县,金堂县,邛崃市,崇州市,简阳市,彭州市,都江堰市,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