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锦江区文艺表演团体设立审批服务指南;
一、办理依据: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演出经纪机构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演出经纪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资金,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受理条件: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六条,文艺表演团体申请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应当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并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
2.设立申请书
3.股东材料
4.三名演员的演员证或表演能力证明
5.经营场所产权证明,租赁协议
6.演出设备器材清单
7.文艺表演团体设立申请表
四、服务流程:
1、申请:申请人备齐申请材料通过网上提交电子材料或到位政务中心文化和旅游局窗口递交材料;
2、受理:窗口工作人员通过四川政务网后台受理材料或窗口受理材料。
3、审核:审核人员核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出具《受理通知书》或网上进行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当场一次性告知清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及标准;
4、办结:经审核批准后,办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