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发登记成都市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审核转报;
实施机构:广播电视事业管理科
实施依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国家对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或从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活动实行许可制度。
办理环节:
1.受理责任(即办)公示依法应当受理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3个工作日);对申请材料依法进行审核,审核申办材料是否齐全,设备是否合格,如进行现场勘验程序。需3个工作日;
3.转报责任(1个工作日);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审核不通过的说明理由)。
4.其他法律规范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申请条件: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内资公司
营业执照工商范围含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
具备三名及以上广播电视及相关影视方面的专业人员
公司没有外资,没有外籍股东,不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申请材料:
01.营业执照副本
02.申请报告原件
03.机构章程提档
04.《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05.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的办公场地证明
06.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一致房屋租赁协议材料
07.法定代表人简历;股东材料,企业法人的营业执照
08.无外资承诺书承诺公司不含任何形式的外资
09.主要管理人员材料含编导,导演,编剧或者动画专业
影视制作许可证申请范围:金牛区,成华区,锦江区,武侯区,高新区,青羊区,温江区,郫都区,双流区,新津区,新都区,天府新区,青白江区,高新西区,东部新区,龙泉驿区,金堂县,蒲江县,大邑县,彭州市,简阳市,崇州市,邛崃市,都江堰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