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成都市电视剧制作许可;
一、事项名称: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设立和电视剧制作许可
二、办理主体:成都市文化广电旅游局
三、设定依据:
1.《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管理规定》第四条,第八条。
四、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范围范围需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3.在申请之日前3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办理材料:
1.申请报告1份
2.《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3.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章程;
4.主要人员材料: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2)主要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或曾参加相关专业培训证明等材料。
5.办公场地证明;
6.企事业单位执照或市场监管部门的企业名称核准件。
六、办理流程:
受理—审核—上报
七、办理结果: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乙种。